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301号颁布时间:2000-10-10
2000年10月10日 辽地税所[2000]3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0]627号)转发给你们,此
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财预字[2000]
442号)中有关政策的解释与本批复的解释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批复的政策解释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
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0]6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