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2000]321号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辽地税流[2000]3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客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文
件下发前已征收增值税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税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客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