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管业税有关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辽科办发[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辽科办发[2000]8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委:
为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贯彻落实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情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
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
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按本规定办理。省科技厅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贸易
业务认定的主管机关。省、市地税局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主管审批机关。
二、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和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审批单到纳税人所在地币级科委技术市场部门进行审
查,再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问和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审批单,报省科
技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审核后。按省财政厅、地税务局辽财税字[2000]
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报地税机关审批。
附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