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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173号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辽地税所[2000]173号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 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无论其实际运行中出现何种情况,都应按工效挂钩 有关规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其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允许执行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   二、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按工效挂钩方案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 如果低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总额,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 高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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