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173号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辽地税所[2000]173号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
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无论其实际运行中出现何种情况,都应按工效挂钩
有关规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其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允许执行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
二、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按工效挂钩方案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
如果低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总额,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
高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