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31号颁布时间:1995-11-01

     1995年11月1日 辽国税一[1995]1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防伪税控企业选定工作 按总局的要求,原则上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该装配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各市应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作好企业选定工作,并将选 户的有关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百万元以下面额的),一律使用电脑发票,不再发售手工版专用发票,请各地结合 选户情况认真做好1996年上半年电脑发票需用量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情况上报 省局发票管理所。 三、做好过渡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1995年内要进一步严格限制大面额专 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 已领购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限期收缴。同时,对年内手工填开的大面额发票抵扣联的 进项申报,一定要严格审查,防止偷、骗税款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问题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