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
辽地税流[2000]272号颁布时间:2000-09-07
2000年9月7日 辽地税流[2000]2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聚有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聚友东
北分公司)反映,聚友公司目前在我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
等市的宾馆、酒店投资全套闭路电视网络设备,通过视频网络服务系统为客人提供电
影点播、轮播等影视节目,宾馆、酒店在向住宿客人收取住宿费时代其一并收取收视
费,然后按双方协议(合约)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对其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缴营
业税问题不够明确。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一、对聚友东北对公司通过视频网络服务系统为客人提供电影点播、轮播等影视
节目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依3%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
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宾馆、酒店从聚友东北办公司取得的业务分成收入,应合并到其主业按
“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 为加强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聚友东北分公司在沈阳市以外的未设立营业机构的其他市取得的业务收入应纳的营
业税等税款,可委托宾馆、酒店代征。具体代征手续可由宾馆、酒店所在地地税机关
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