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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5]第226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辽财税字[1995]第226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防止出现少征多退问题,企业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缴税原始凭证或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纳税是否属实,并出具确认手续。 2.具体办理退税的审批程序、手续及报表按省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辽财 预字(94)384号《转发〈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办理。 3.文中第五条涉及对1993年已征税的新产品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处理, 仍按上述程序和手续,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纳税确认,由同级财政 部门核准后办理返还。 4.为了避免集中返还给地方财政造成资金调度困难,各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 构在办理退税时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尽量做到均衡退库。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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