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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税明电[1994]14号颁布时间:1994-02-01

     1994年2月1日 辽税明电[1994]14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 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 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 款,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 要积极做好传达、宣传工作,依法征税。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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