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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驻辽监字[1995]145号颁布时间:1995-10-09

     1995年10月9日 财驻辽监字[1995]145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 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 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 的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退税范围为《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列举的 国家级新产品。 二、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1995]财驻辽监字仍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 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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