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7]44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辽国税一[1997]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21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规
定执行。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管理,做好增值税的"先征后
退"工作。同时,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福利
企业学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格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