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辽税一[1994]136号颁布时间:1994-08-09

     1994年8月9日 辽税一[1994]136号 各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7号《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 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中石化所 属生产企业5、6月份销售的平价农用柴油。由中央财政返还的价差款,属于企业的 纯收入,应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依17%的税率计算补交增值税,按规定补交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该项收入企业不得作任何扣除。请转知所属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