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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3-06

     1998年3月6日 辽国税一[1998]30号 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结合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进行清理检查,对年销 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一 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1997年连续3个月零税负申报或累计6个月零税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 的; 2.有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二、各地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财税字[1998]4号)中提出的商业企业增值税问题,逐条认真研究,并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 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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