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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税一[1994]102号颁布时间:1994-06-04

     1994年6月4日 辽税一[1994]102号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 入水平,并考虑新老税制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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