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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河道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辽地税沈发[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辽地税沈发[2000]43号 各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2号令《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将征收2000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 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费时间: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8日。 二、征费地点: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办税服务厅。 三、需携带资料:2000年的收入帐和工资手册。 四、征费标准: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0.1%计征;对年 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 0.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5%计征。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1 %计征。 (五)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按每人五元定额征收,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交。 五、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逾期30日以上不缴纳河道费的,处以5%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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