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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2-03

   1999年2月3日 辽国税函[199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省局决定对普通发票个别票样及使用管理问题, 作如下改动及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经营发票》票样问题 将原样中“价税合计(大写)”改为“金额合计(大写)”,金额位数由“拾万”位 改为“万”位。该金额合计数不含本发票票面中体现的按征收率征收的税额。 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1. “收购金额”应填写收购业务实际发生数,票面中大、小写金额相等。 2.省内跨市、县允许使用;省际毗邻市、县如何使用,须商毗邻市、县局同意。 3.票面金额暂不改动。 三、《货物销售发票》(百万元版)印刷、开具问题 l.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确有业务需要且经常发生的,可考虑自用货物销售发票, 由企业自行填开;考虑造船等行业的特殊性,金额可放至千万元版。   2. 企业自用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方法可参照百万元版《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 发票》的规定执行。   3. 今后百万元版以上《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一律下放给各市,但须有 正式批件并按要求同时报省局备案。 4. 各市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根据业务情况,对可印可不印的一律不予印制 (指企业自用)。 5. 其他情况的,仍按原规定账税务机关代开。   四、普通发票填开后,发生销货退出、折让的,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退 出、折让的处理方法执行。   五、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 或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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