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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征[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2-03

     1999年2月3日 辽国税征[199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 发给你们,为保证《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清缴欠税工作做为强化以法治税的 重要内容来抓。要广泛宣传清缴欠税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消除纳税人不同程度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观念,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 额入库。 二、各市局的征管部门要按月统计上报《清缴欠税滞纳金情况表》,认真做好清 缴欠税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情况;计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征管部门抓好清 欠工作。省局将按季抽查各市的考核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清缴欠税考核要纳入各市的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之中,并与奖惩挂钩。 四、本办法统计考核各项指标的口径为1999年1月1日起发生的欠税。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略)  2.清缴欠税、滞纳金情况表(略)   3.欠缴税款、滞纳金确认通知书(略)  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实施清缴欠税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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