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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进[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辽国税进[1999]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 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重新计算退税并 补退税款,并在1999年清算期内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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