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国税所[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3-26

   1999年3月26日 辽国税所[1999]35号 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关于申请一九九八年上报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报 告》(中色沈财字[1999]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9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 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 企业所在地 1 东北有色集团合计 300 葫芦岛市 其中:葫芦岛锌厂 170 葫芦岛市 沈阳冶炼厂 100 沈阳市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 30 沈阳市 2 抚顺铝厂 95 抚顺市 3 红透山铜厂 70 抚顺市 4 铁岭选矿药剂厂 20 铁岭市 5 新华钼矿 20 朝阳市 6 桓仁铜锌矿 20 本溪市 7 杨家杖子矿务局 20 葫芦岛市 8 青成子铅矿 20 丹东市 9 八家子铅锌矿 5 葫芦岛市 10 柴河铅锌矿 5 铁岭市 11 华铜铜矿 5 瓦房店市 合计 59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