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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内电话用户集资暂行办法

辽政发[1985]98号颁布时间:1985-07-30

     1985年7月30日 辽政发[1985]9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待装电话用户的积极性,广泛筹集市内电话建设资金, 解决目前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以加速发展市内电话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电话机线设施没有装机放号条件的地方,更新、增容、扩建市内电话 机线通信设施,为用户安装电话(包括专线、中继线),邮电局均可组织待装电话用 户(以下简称为用户)共同筹集电话建设资金。用户也可用器材、房屋、场地(使用 权)等参加集资。   第三条 邮电局组织用户集资,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用户负责的精神,贯彻自愿 互利原则,给予参加集资的用户以一定的优惠,集资建设项目完成后,优先为集资用 户安装电话。一般应在一年内使集资用户受益。   第四条 集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要符合市内电话网络的总体规划,线路工程和电缆管 道应与城市规划及道路改造结合进行,并应减少明网。   第五条 各邮电局要加强对用户集资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做好综合协调。 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协助。   第六条 有关用户集资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各邮电局电信营业部门或经营开发 办公室办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承办集资事宜。   二、用户集资的种类   第七条 用户集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以下三种:   (一)一般工程集资,包括:1、新建电话支局小交换机工程集资;2、局部机械 增容工程集资;3、新建、扩建主干、分支线路工程集资;4、用户配线集资。   (二)全网性技术改造和新建程序控制交换局的集资。   (三)新兴工矿区和新增行政区划市区新建电话分局集资。   三、用户集资的取费原则   第八条 一般工程集资取费原则,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全网性技 术改造和新建交换局、电话分局的集资以及总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集资取费原则,可参 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当地邮电局提出收费方案,报经市或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凡在电话机线设施具有装机放号条件的地方为用户安装电话(包括专线、 中继线),仍按邮电部现行规定收取初装费,不搞用户集资。为参加集资的用户安装 电话,不再收取初装费。   第十条 用户集资工程交换机每一门线(以下简称为每一门线)的平均成本,按该 项集资工程总投资和新增机线设备可供使用的能力(即新增机械号数或线对数量的百 分之七十)核定。   用户集资工程每一门线的集资款额,按该项工程每一门线的平均成本加上全网机 线平均成本收取。但对市内电话营业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中、小学校收取的集资费每一 门线不得超过三千五百元,对其他用户每一门线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十一条 如初建时用户集资款额不足,可由邮电局或参资集资的用户先行垫支, 然后邮电局再向新的装机用户征收集资费,并偿还给垫支单位(用户)。偿还期限最 多不得超过三年。头一年内可不计付利息,从第二年开始,由邮电局按国家对邮电部 门"拨改贷"的利率付给垫支单位(用户)利息。   第十二条 用户专用通信线路工程的费用,全部由用户负担。   第十三条 为用户装机或移机需要单独立杆架线的,仍按邮电部现行规定收取实用 工料费。但对营业区内已参加集资的用户,不再收取工料费。   四、用户集资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邮电局组织用户集资,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用户集资项目,提出集资方案和概算;   (二)组织用户协商方案;   (三)进行设计,落实施工力量和主要材料;   (四)邮电局与用户签定集资协议书;   (五)邮电局向用户收取集资费;   (六)施工、验收、为用户安装电话(包括专线、中继线)。   第十五条 用户集资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邮电部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部、省统一 的取费标准。   第十六条 每个集资项目,由邮电局与参加集资的用户具体商定集资款额、偿还期 限与安装使用电话日期,达成协议后,签订协议书。对已签订的协议,双方必须严格 遵守。参加集资的用户,有权审查确定集资款额的依据、监督集资费用的使用以及检 查集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集资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邮电局筹集的用户集资资金,都要单独设帐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 他用。   第十八条 各邮电局要按季、按年作出用户集资的收支报表,以备集资用户查阅。   六、附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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