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教育劳务征免税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沈地税发[1999]2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近期各基层局对教委及学校进行纳税检查,发现一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有关税
收政策重申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解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
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我市教育系统各项收费很多,具体情况详见《沈阳市教
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对照《收费目录》,
各基层局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对营业税的处理意见:
(一)托幼收费,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学收费,《收费目录》所列共24项,暂免征营业税。
(三)中专收费,共7项,免征营业税。
(四)高校收费,共11项,免征营业税。
(五)招生收费,共19项,免征营业税。
(六)校办企业管理费,根据辽地税流[1995]199号文件规定,应该征
收营业税。
(七)高校、中小学统筹基金,由市、区两级教委向所管学校收取,存入财政预
算外专户,用途是调剂各校之间的差异,可不征收营业税。
(八)招生办收取的高中自费生管理费,可不征收营业税。
(九)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除符合《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免税规定以外的
收费,均征收营业税。
(十)民办学校收费,即私立学校收费,符合《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免税规
定,则可免征营业税。
另外,对教委及学校出租房产、场地设施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收
入,征收营业税。
对学校向共建单位收费及向共建生收取的学杂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意见:
(一)《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按标准收取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标准
的,就超过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捐资助学、共建、公助民办试点收费用于教学方面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学校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计算,按沈地税所[1999]156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