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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8]28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8年12月30日 沈政办发[1998]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订的《沈阳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建委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略)      沈阳市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建委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础行业,不仅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且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的安定。为加快我市公用事业改革步伐,增 强公用事业活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引,以省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要求为重点, 加快改革步伐,使我市的公用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用 事业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改革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 企业所有权利经营权分离,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改革公用事业价格体制和投资体制,实现公用企业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良 性循环;调整公用事业资产和资源的配置,提高资产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公用企 业内部管理,减员增效,实现扭亏增盈。 二、主要内容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加快实现公用企业的主、副业分离。各企业要按照"主营业务进入总公司统 一经营核算,其他业务进入市场独立经营核算"的原则,划分主业、副业的范围。市 自来水总公司的机关、供水公司、营业公司,市煤气总公司的机关、气源厂、供应公 司,沈阳客运集团公司的机关、各公交运营分公司,气源总公司的机关、沈西集气站 属于主业范围。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所属企业,均属于副业范围,要全部推向市 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主业分离,与财政补贴脱钩。各企业的后勤、服务部门 (房产维修、食堂、卫生所、幼儿园、学校等)也要与主业分开,实行社会化有偿服 务,自负盈亏。在实行主、副业分离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资产评估和划分,制订明 确的资产管理办法。主业对副业的分立和发展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副业要按照产权关 系给予主业适当的经济补充。既要保证分离后的主、副业各自的正常发展,又要保证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项工作要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 2.在主、副业分离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公用企业改制 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 经济规律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社会发展需求。 1999年所有公用企业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3.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资产存量。选择优良资产重新组合,进行股份 制改造,择机包装上市,募集社会资金。同时,可对现有部分资产采取出售、转让、 股份合作等方式来盘活存量。 各企业所属非主业单位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兼并、出售等方式进行经 营机制和产权制度改革,1999年内全面完成。 4.建立竞争机制。在一些行业可采取生产和供应相分离的经营方式,组建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和供应公司,形成多家经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机制。在 重点工程的施工建设、设备供应、辅助性生产等方面,要打破独家垄断的局面,实行 面向市场招投标的竞争机制,同时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1.在严格划分主、副业范围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企业主业人员编制定额。要较 大幅度地精简机构,压缩机关管理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各企业的副业人员的定编、 定岗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努力降低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强化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由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 核确定企业经营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形成严格的奖惩制度,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3.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全面实 行聘任制、合同制,实现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在企业实行新的定编、定岗后,除国 家按政策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以及引进个别特殊急需人才外, 原则上不再招聘新职工。 4.改革分配制度。将职工个人经济利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及个人贡献挂钩,适当 拉大工资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职工 积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在公用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5.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给予扶持,帮助其广开就业门 路。对分流人员组建的经济实体暂时难以自负盈亏的。企业可在1-2年内给予适当 的工资补贴及其他方式的扶持;对企业富余人员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经企业批准的, 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应继续由企 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改革价格体制。 在企业主、副业分开,定岗、定编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核定企业合理成本,根 据合理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和社会物价增长指数,确定公用企业的合理利润 率和公用产品(服务)价格,保证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轨道。 实行公用事业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建立以物价部门为主,有关管理部门、专家以 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组织,对公用事业价格进行审核论证,为政府调控公 用事业价格提供依据。 (四)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采取引资合作、发行债券、争取国内外低息贷款、 股份制公司招股上市、经营权有偿转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逐步减少政府投入。各公 用企业要加大资本运营的工作力度,积极主动进行多方位的招商引资,尽快解决建设 发展与资金不足的矛盾。要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政府与企业在建设项目上 投入及还贷款的比例。 (五)改革财政补贴方式。 对亏损公用企业要严格分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政策性亏损实行定期定 额补贴,超亏不补,节余留用。在公用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实现盈利后,逐步 减少或取消财政补贴。 (六)公用事业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开发。 制订科学的水、燃气、公共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开发资源,提高企 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调整水源、燃气气源的开发和公交线路的合理布局。 可组建跨区域的企业集团,以资源为纽带,通过优势互补和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规 模效益。 三、保证措施 (一)为加强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建委、 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物价局、地税局、劳动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 加的公用事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达到 预期目标。 (二)制订优惠政策,扶植公用企业,为公用事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由财政部门返还经市政府确定的公用企业缴纳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 2.对企业分流人员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 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 的,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 凡安置下岗和失业职工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企业,可按《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 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沈委发[1998]5号)的有关规定, 享受减免税政策。 3.暂时保留现有财政补贴额度,对遗留的挂帐补贴适当解决。   4.对拖欠公用企业的水、煤气、供热等费用而造成公用企业欠缴的税款,由公 用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税款申请,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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