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方案

辽社保办发[2000]3号颁布时间:2000-05-20

     2000年5月20日 辽社保办发[200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厅委、各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 [2000]21号)的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 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为地税部门。为确保过渡期内工作的连续性,现就社会保 险费征缴工作的交接、衔接和过渡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接的主要内容 为便于地税部门掌握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尽快开展工作,自本方案下发 之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内容: 1.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登记表; 2.2000年基金征缴计划; 3.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4.各缴费单位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纳基本情况,包括 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应缴保险费、实缴保险费;  5.各缴费单位2000年6月份以前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具体情况;  6.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文件和文件复印件。 二、交接的时间要求   以上资料除2000年6月份有关资料外,均应于2000年6月1日始至10 月止,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税部门。2000年6月份有关资料应于7 月10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   三、交接工作的组织   各市要把交接工作作为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起步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指定一位 市领导,主持交接工作,按省政府制定的交接方案,组织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的的 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四、关于过渡期的衔接工作   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基金征缴工作不受影响, 在过渡期内,本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步退出、地税部门逐步接收的原则,各级劳动 部门应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各级地税部门也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双方共同搞好社 会保险费征缴的衔接工作。 1.6月上旬,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分别召开会议,布置落实养老保险费 征缴的各项交接、衔接和过渡工作; 2.双方应共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并邀请财政部门参加,交流 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办法,保证基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和 支持基金征缴方式的改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还应主动帮助地税部门搞好基金征缴工 作的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尽快地熟悉基金征缴业务,顺利地开展基金征缴工作; 4.搞好部门配合,提高基金征缴率。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时, 为提高基金征缴率,采取了一些有利措施,收到了积极成效。地税部门征收后,应主 动与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基金征缴和发放情况;劳动部门应继续采取有利措 施,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基金的征缴率。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