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秦沈铁路客运专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51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辽政办发[1999]51号 沈阳、鞍山、锦州、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秦沈铁路客运专线是“九五”至“十五”国家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是沟通关 内外的重要运输通道。它的建设对华北、东北乃至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发挥 巨大而深远的作用。为保证秦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 省政府决定,秦沈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减、免、缓以下税种 1.对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 房、汽车库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2.对秦沈铁路建设用地,在国家未恢复对铁路承包范围内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按国家规定铁路主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外,从今年7 月1日起,对其他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并先征后返,从明年起 暂停征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征用的用 于铁路线路建设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是指铁路线路以及 按规定线路两侧用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 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考虑秦沈铁路建设的重要性,对于沿线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耕地,占用时间一 年以上的,均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其中无法恢复耕种的,无论占地时间长短,均应 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5.缓征铁路建设所用砂、石、土料的资源税。 二、取消或减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费; 2.供电增容费; 3.流动人口管理费; 4.临时用地手续费; 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6.跨地区施工企业入境承包工程资审注册管理费; 7.噪声粉尘费;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占河占滩费减半征收; 10.水土流失防治费(铁路部门必须按经省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防治 方案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验收合格);水土流失补偿费(在给予适当优惠的前提下 由建设部门和省水利主管部门具体协商确定); 11.对秦沈铁路沿线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等临时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 12.对秦沈铁路施工主体队伍和雇用我省民工免收劳动力管理费; 13.凡省级和省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 三、公路养路费的收缴 凡因秦沈铁路建设调驻我省的外省车辆,应当到当地交通征稽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调驻我省不足3个月或1999年已在原征收地缴纳了养路费的不再征收。超过上述 范围,一律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四、施工车辆通过城市、公路收费站的收费 秦沈铁路施工车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指挥车辆)通过普通公路收费站和 城市路桥收费站的收费按次票或月票下限标准收费。 月票每月办理一次手续。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数量、车型、牌号送交 经由收费站,核发通行标志(公路收费站通行标志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印发,城市 路桥收费站通行标志由收费站自行印发)。 五、乡村公路恢复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公路主要 是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道路,在建设和养护上采取自修、自管的原则,由地 方负责养护和管理。秦沈铁路施工过程中占用乡村公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如未能恢复,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恢 复或予以补偿。在施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断道阻挠施工。 六、临时用地复耕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保证临时用地复耕,由地方土地 部门向施工单位收取部分临时用地复耕保证金。具体标准:一般耕地每亩2000元, 基本农田每亩4000元,耕地不能复耕的(如水泥搅拌站、预制件厂等致使耕作层 破坏,难以复耕的)每亩10000元。 七、关于对因施工需要辅设与现有公路连接的施工便道的补偿和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在公路两侧开设施工便道属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行为。因此,辅设与 现有公路连接的施工便道必须征得当地公路生产、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并交纳一定额 度的赔偿金后方可施工。 八、除上述确定减免的税费外,其他税费一律按有关规定征收。同时,在秦沈铁 路建设期间,除国家出台新的税、费政策外,对秦沈铁路建设一般不再征收新的税、 费。 九、其他方面问题 1.火工器材的购买和运输,由铁道部工程总公司和铁道部建筑总公司的公安部 门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由铁路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经当地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共 同验收合格后迭电;电力接口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为防止铁路建设中个别地区哄抬物价,省物价部门应对各地工程用砂、石、 土等地产材料加强监督检查。 4.为秦沈铁路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可与秦沈铁路建设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