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9]237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沈地税综[1999]23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53号)转发
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并需提供
以下资料:
1.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时取得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开发票单位证明;
2.房屋产权证;
3.销售合同(协议)。
二、单位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办理免征营业税时,首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确认为
积压空置商品房,然后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应单独记帐核算,其销售及结存情况于每
月终了后十日内,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竣工验收书》和《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确认书》;
2.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及发票;
3.商品房销售收款原始凭证。
三、有关别墅和高级公寓的认定
1.别墅是指单位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高级住宅;
2.高级公寓的标准暂定为市内单位售价高于每平方米4000元、郊区县单位
售价高于每平方米3000元的住宅。
四、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沈政发[1998]20号
和市房改办发[1997]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9月10日 辽财税字[1999]453
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