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经贸发[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3-25

     1999年3月25日 沈经贸发[1999]112号 各工业局(集团、公司),各县(市)、区经计委,市有关部门: 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搞好国有企业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贯彻执 行《关于开展托管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通知》(沈政发[1997]11号),特制 定《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望各部门及企业在实施企业托管时,遵照执行。        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 第一条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委托方),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 权分离,将企业经营权以合同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承托方)具有较 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资信良好,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国 内外著名企业或跨国集团有偿经营,并保证被委托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管理 方式。 第二条托管的目的是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力价 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被托管企业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的托 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沈阳市的企业托管中心设在市经贸委,其职责为: 1.审查承托方的托管能力和资信程度; 2.审查批准和终止托管; 3.收缴管理风险抵押金; 4.监督委托合同双方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托管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设置托管中心,接受市托管中心的领 导,负责本地区的企业托管工作。 第六条企业托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坚持物质形态考核与价值形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风险与收益、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企业托管的委托主体应是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 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局部托管可由企业法人作为委托主体。 集体企业的委托主体为全体职工,职工大会为托管的决策机构。集体企业在办理 托管时,可授权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为洽谈企业托管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利。 第八条委托主体的权利: 1.委托、续托、依照合同条款解约的选择权; 2.依法享有出资者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权; 4.被托管企业的重要资产处置决策权。 第九条委托主体的义务: 1.为承托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备条件; 2.剥离债权债务和非托管资产; 3.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4.严格履行委托合同条款。 第十条承托主体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较强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包括国内、国外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科研院所等等。 第十一条承托主体在合同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1.被托管企业的财产占有、使用权; 2.被托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劳动分配权; 3.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决定权; 4.投资收益权; 5.是否接受委托方的续托和依照合同条款解约的决定权; 6.托管期满被托管企业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承托主体的义务: 1.按时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者以等价资产抵押,或者由第三方担保。 2.保证被托管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 3.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4.按期缴纳托管费; 5.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经济责任; 6.保证实现委托合同所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 7.执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8.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按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托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委托方和承托方向托管中心提出申请; 2.托管中心对承托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3.托管中心选定有资格的评估机构; 4.委托方组织被托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产权界定及划分; 5.承托方制定企业托管发展方案; 6.委托方与承托方洽谈委托合同; 7.托管中心审查委托合同及有关材料; 8.批复实施,办理有关手续; 9.双方履行委托合同,托管中心监督实施; 10.托管到期评估确认,审计洁算,兑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由托管中心选定具有法律效能的评估、审计机构,对被托管企业的托营 前和终止后进行评估、审计。要求在托管前和终止后应由同一机构,采取同一方法进 行评估、审计,杜绝高估低评现象。 第十五条企业托管发展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前企业基本状况; 2.托管后企业发展现划,包括产品发展现划、资金投入规划、设备更新改造规 划、人员安置和企业管理发展规划、主要经济指标预计目标(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 产值、利润、销售收入等); 3.托管后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期限、形式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被委托企业的资产、人员、债务等处理条款; 4.被委托企业的资产总额及保值增值比例; 5.双方的利益分配及处罚条款; 6.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及支付或担保方式; 7.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 8.合同到期和终止清算程序,及争议仲裁条款。 第十七条企业托管的形式有整体托管和局部托管。 整体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企业资产一次性整体委托给承托方经 营管理的方式; 局部托管是指企业法人将其下属的分厂、车间、生产线等委托给承托方经营管理 的方式。 第十八条托管双方应向市托管中心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 责。 委托方: 1.委托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所有权证明。如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等; 4.资产评估报告(附被托管资产清单); 5.资产评估确认书; 6.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代表关于同意托管的决议; 7.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 承托方: 1.承托申请书; 2.企业托管发展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信等级证书; 5.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承托的决议; 6.抵押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职工安置办法,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详细 说明,明确委托方与承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被托管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承托方承担。 2.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可按其形成的原因划分,一部分由委托方负责处理, 一部分由承托方承担。 3.被托管企业在委托合同生效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委托合 同生效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承托方承担。委托合同生效之前的债权兑现回款,应由委托 方负责偿还委托合同生效之前的债务。 双方另有规定的应在委托合同条款中详细注明。 第二十一条承托方应首先聘用被托管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委 托方负责与承托方协商给予妥善安置,有关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用需企 业承担的,应由承托方负担。属部分托管的企业人员安置,由托管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承托方托管企业后,要按照沈阳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养 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足额交纳有关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承托方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抵押方式可以是资金抵押、同等 规模的资产抵押或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风险抵押金由市托营中心负责按照承托资产总额的5-15%确定, 并负责收缴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方可按被托管企业销售收入的1-5%收取托管费。一般可按月、 季、半年或年结算。 第二十六条承托方不能按期交纳托管费时,委托方可向托管中心申报,经托管中 心批准,托管费可从抵押金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抵押金用于抵扣的部分,承托方应及时补交;以担保方式抵押的,应 及时增补担保金额。六个月内未补足抵押金或增补担保金额的,托管中心有权终止委 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托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以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承托期满前180天,双方须重新洽谈,决定是否终止或延期托管, 并向托管中心申报,托管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第三十条委托合同终止前90天内,委托方可派驻监察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 职责。 第三十一条委托合同终止时,由托管中心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承托方的经营成果 进行评估、审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兑现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条委托合同终止时,承托方须在15日内及时公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被托管企业的更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承托方为国外企业的可享受"三资"企业待遇,可享受《沈阳市鼓励外 商投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托管前的企业潜亏和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先冲销公积金,不足部分再冲销国有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了托方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依法享有所有权。承托方用自有资金注入 到被托管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作为借贷关系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执行。 第三十六条托管期内,承托方应对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在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承托 方在处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时,须征求委托方的书面意见,未经委托方同意,承托方 不得随意处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第三十八条托管期间,承托方每年须完成增值指标,否则,将视为企业亏损,从 承托方的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增值率一般为5%。 第三十九条被托管企业完成资产保值指标后的税后利润,按80%的比例分配给 承托方,按财务年度结算;资产增值超出增值指标的部分按利润分成比例分配,待委 托合同期满后兑现。 第四十条承托方在委托合同期内如经营亏损,应及时补足,否则,将以风险抵押 金或投入的资产补足亏损部分。如承托方连续3个经营年度达不到委托合同规定的经 营目标,或者承托方的风险抵押金及投入的资产不足以抵补亏损额时,托管中心将终 止委托合同。 附:《企业托管合同书》(样本)(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