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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3-04

     1999年3月4日 沈地税票[1999]4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在餐饮业中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 税函[199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不再收取普通 发票保证金,并对过去收取的保证金予以全面退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发票保证金的退还范围 凡按《沈阳市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7号)的规定, 向营业税企业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不含外埠来沈临时经营企业),均为本次退还的范 围,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 二、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 1.凡需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发票 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一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证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经办 人员要认真审核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情况、违章处理情况,经审核认定无问题 的,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本息二次填清),由纳税 人持退还书到银行自行办理退还手续。第一联由银行付款后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入帐; 第二、三联由付款及收款银行记帐;第四联回执联交企业记帐。 2.凡已办理退还手续,开具了《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的,主管税务机关须 在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上加盖“本息已付”戳记,然后收 回存档。 3.关于未被退还的保证金处理问题 由于企业欠税或发票违章“走死逃亡”户未被退还的保证金,暂存在各基层的发 票保证金帐户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处理,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行处理。 保证金退还经办期满后,各基层局仍要上报《发票保证金收入报表》。 三、发票保证金退还的利息计算 按银行的活期利率(1.44%/年)计算。 即:应退还利息金额=原缴纳发票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月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 月计算)×1.44%÷12 四、发票保证金退还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发票保证 金。 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于1999年4月1日开始办理到1999年6月31日 结束。逾期不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企业,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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