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260号颁布时间:1999-11-06

     1999年11月6日 沈地税行[1999]26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90号)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基层局应认真按照辽财税字[1999]490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基层局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对纳税人在1999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 分,由各基层局逐户上报市局行为税处,核准审批后,再办理退税手续。 三、对未经核准给予退税的建设项目投资,各基层局不得擅自予以退税。 四、各基层局报送退税申请时,都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申请表》( 沈地税表048)所列要求填列。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2日 辽财税字[1999] 49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