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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辽地税法[1999]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对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0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 注释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粮库 建设期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给予免征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 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的中央 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我省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凡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并于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 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1998年 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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