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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121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沈地税行[1999]12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 1999]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其他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铁路系统所属单位缴纳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问题 沈阳铁路局及铁路分局所属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 现行规定贴花完税;沈阳铁路局及铁路分局授权各站、段与其他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应按现行规定贴 花完税;对各站、段(不具有法人资格)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暂 缓征收印花税。上述单位应缴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均应按沈地税发[1996]09 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缴纳。 二、关于重组、转制企业资金帐薄贴花问题 经市体改委批准,各工业主管局由原来的行政管理部门重组、转制为企业性质的 公司或集团。此类公司或集团是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其 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贴花。   考虑到这种重组、转制属于政府行为,而且,资本金(注册资金)是由下属诸多 企业的资本金组成并已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印花税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工业主管 部门重组、转制工作,对新组建的此类公司或集团的资金帐簿,暂就其记载公司或集 团资本金的数额贴花。下属企业的资金帐簿原已贴花的,仅就其增加的资本金补贴印 花,仍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辽地税行[1999]9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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