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26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沈国税发[1999]126号 各分局、县(市)局: 最近,市局对我市增值税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 纠正,并就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关钢材市场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在钢材市场从事钢材经营的增值税纳税 人,凡具备和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一般纳税 人后,按《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从事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所属增值税征收率从1998年7月1日起由6%调减4%。商业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同时,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 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其所属征收率开具。 三、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对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酱油和食用 醋、三酱、酱臃菜、咸菜、调料、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丝、豆腐泡、素鸡、 腐竹、豆腐皮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予以抵扣。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关于部分货 物“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停止执行。   四、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收购废旧物企业代扣税款”的规定。   五、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计(1999)132号文件《转发审计署关 于辽宁省国税部门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各级国税机关应 及时办理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