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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73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沈国税发[1999]7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 务局有关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和应用防伪税控单位,并 由此明确在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中各单位应负的职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采取最新数据库技术编制的管理系统,适用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项防止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措施。各基层局应根据当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需求提出当地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具体落实 措施。 二、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业务,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健 全,自觉遵循税法,生产经营稳定且纳税信誉良好。 (二)根据《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 理的纳税人,都应实施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应结合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推行。 (三)有经过培训的技术冬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备应用电脑设备进行财务核算、数据资料申报的能力。 三、纳税人申办防伪税控系统的程序: (一)符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基本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上报市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 (二)纳税人获准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后,应指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参加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再上岗实际操作。 (三)各基层局负责向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金税卡”、“税控 IC卡”,并通过发行系统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录入“金税卡”、“税控IC卡”内 进行初始化。 四、防伪税控的技术服务 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由参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售后服 务,包括“金税卡”、“税控1C卡”安装、系统调式、系统维修等。防伪税控系统 的售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其行业标准执行。 五、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事项 (一)纳税人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后,可凭“税控1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原领用的各种版面专用发票不得再使用,上缴税务机关销毁。 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限量发售电脑版发票,同时将发票资 料录入“税控IC卡”。 (二)纳税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误开作废时,将作废的 发票各联次保留齐全后,开具数字相同的负数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 (三)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还(负数)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走》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的规定。 (四)纳税人取得的购货专用发票,在确认符合抵扣条件后,应及时逐笔录入税 控系统。 (五)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应附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明 细清单。 (六)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后,纳税人不得在系统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通 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则属偷税行为。 (七)严禁携带防伪税控系统外出开票。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防伪税控企业分户档案,设立电脑版专用发票发售、 收缴台账,妥善保管纳税人有关纳税资料。月终时,通过发行系统对“金税卡”、 “税控IC卡”、电脑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记录。 六、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后,纳税申报增加反映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二)将当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收取货物有关纳税资料和专用发票使用情 况录至“税控IC卡”进行申报。 七、专用发票的认证和数据采集 (一)纳税人取得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抵扣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未经过认证的百万元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7日前汇总纳税人有关纳税资料上报市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 (一)“金税卡”、“税控IC卡”是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应按保管增值 税专用发票要求保管“两卡”。 (二)专用设备的发行分为四级,国家局、省局、市局、基层局。沈阳市国家税 务局负责“两卡”认购,基层局负责发行。   (三)纳税人应在符合专用发票存放的场地安放防伪税控系统,在使用系统的情 况下,必须做到“税控IC卡”、电脑版专用发票、计算机分开保管,“税控IC卡” 须用金柜保存。 (四)任何单位都应加强对“两卡”的保管,严禁私自诉装。当系统维修需要更 换专用设备时,必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时保留内存所有数据。未经市国税局批 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系统的软件、硬件,对造成“金税卡”数据丢失的,将追 究当事者责任。 (五)当发生丢失、被盗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 (六)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停止生产经营行为而终止纳税义务时,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收缴其领用的“金税卡”、“税控IC卡”和电脑 版发票。同时通过发行系统予以注销。 九、各部门单位应遵循的规定 (一)国税机关是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两卡”发行部门,应加强对本地 区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发展规划要落实到位,不得发生在发 行过程中丢失“两卡”事故。 (二)应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应熟练掌握防伪税控系统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循 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特别要保管好“金税卡”、“税控IC卡”和电脑版发票。 (三)对任何部门、单位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的偷骗增值税行为,税务机关将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基层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由税政科或综合科负责,可结合本地区管理需 求,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同时要明确考核内容,确定责任目标,具体的项目要落实到 位,保证防伪控系统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十一、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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