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270号颁布时间:1999-11-09
1999年11月9日 沈地税个[1999]27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26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地税个[1999〕6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
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 辽地税个
[1999]26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