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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通知》

沈国税外字[1998]298号颁布时间:1998-12-20

1998年12月20日 沈国税外字[1998]298号 各郊区、县(市)国税局、沈阳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分局、各外商投资 企业: 为做好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一九九八年度外 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 执行。 一、各企业要搞好年终财产清算工作,做到账物、账账、账表相符。 二、各企业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好涉税财务事项。 三、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1999年4月30月前),向当地涉外 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企业所得税审计报告, 并要在报告中列明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认定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所得税汇算审查 工作底稿。 附: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列支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的列支标准,原则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列支,并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但对支付的不属于本企业工作人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资费用,应按劳 务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企业年终一次性发给本企业有关人员的承包奖金,不能列入工资费用,应在 税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及提取问题: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仍按沈国税外字(1997)273号文件规定执行。但 对部分投资规模大,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期较长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按中方工资总额24%以内的比例提取。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含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装修费的列支问题: 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无论发生房屋装修费多少,都应计入该项房屋固定资 产的原值。但对租人或使用不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房屋进行装修,一次性装修费在 5万元以下,可直接摊入当期成本费用,超过5万元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 方可摊入有关成本费用,其装修费用额较大的应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摊销。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境外费用的问题:   境外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董事会经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企业支付境外发 生的费用,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对上述费用进 行说明,证明该费用与企业经营有必然的联系并作价合理,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五、关于“白条子”的列支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白条子”的列支间题,仍按沈国税外字(1995)36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要按照国税发(1996)102号文 件的规定处理。 六、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被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途废业的税务处理问 题: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被批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中途废业, 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所享受的减税、免税按规定全部收回。 对于废业的企业要进行财产清算,其财产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损 失后,再减去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各项权益性基金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 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年度会计利润的调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对本年度会计利润进行认真的调整。凡 未按规定进行调整而造成计税利润额不准而少缴所得税或者享受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 造成确定获利年度不准的,一律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列支问题: 企业用贷款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在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利 息,应列入专项工程科目,并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当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其贷 款利息方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九、关于个别企业财务账目不健全,无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因账目混乱,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 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利润水平核定 利润率,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从境外购入固定资产、零部件、原材料等的价格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购入的固定资产、零部件、原材料等(包括境外投资), 应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作价,对作价不合理或明显偏高的,税务机关将参照有 关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屋开发经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屋开发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照辽国税外字 (1998)205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个别企业按文件规定执行有困难的,需报 市局批准,方可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预提费用科目年末有余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预提费用科目年未有余额的,要单独列明并呈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后, 方可结转下年,并在当年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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