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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进字[1998]280号颁布时间:1998-11-25

2000年11月25日 沈国税进字[1998]28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分别填报《先征后退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或《免、抵、退税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 请进料加工业务应予抵扣的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审批及上报免 抵税额时,对已核销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要从当期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再按规定 的退税率计算其抵额。   公式如下: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一-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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