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沈国税稽字[1998]226号颁布时间:1998-09-23
1998年9月23日 沈国税稽字[1998]22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
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
政策的批复(1998年5月11日 财税字[1998]8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