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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07号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沈国税流字[1998]20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企 业,做好新调增农药免税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的计 算确定工作,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 行抵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1998年5月14日 财税字[1998]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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