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兼并和核销银行呆、坏账手续时有关税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流字[1998]178号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沈国税流字[1998]17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一九九八年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和省、市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破产兼并计划工 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列入国家“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计划”的19户兼并企业,在办理企业兼并和核销银行呆、坏账手续时,有关税务 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被兼并企业必须缴清1998年度欠交增值税、消费税,被兼并企业以往年度的 陈欠税款,应由被兼并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兼并企业(或其他企业)为其出具欠交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担保和还款计划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税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兼并企业为被兼并企业提供的纳税担保应包括:兼并企业承担及清还被兼并 企业陈欠税款的(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清单》及还款计划。 三、对兼并与被兼并企业不在同一区、县(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被 兼并企业提出申请,兼并企业作出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欠税的担保和还款计划后, 报市国税局备案,并由市国税局将企业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欠税的有关文书转相关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