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293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沈地税所[1999]29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税
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粮财[1999]49
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粮食顺价销售利润免征所得税的程序
和执行期限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税程序按沈地税所[1998]322号文件执行。
二、对沈地税所[1998]322号的执行期限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按省长办
公会议纪要(第六期)的决定,延期执行到1999年6月末。
附件: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 辽粮财
[199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