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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293号颁布时间:1999-11-26

     1999年11月26日 沈地税所[1999]29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税 局、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粮财[1999]49 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粮食顺价销售利润免征所得税的程序 和执行期限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税程序按沈地税所[1998]322号文件执行。 二、对沈地税所[1998]322号的执行期限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按省长办 公会议纪要(第六期)的决定,延期执行到1999年6月末。 附件: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促进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 辽粮财 [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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