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74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沈国税流字[1998]2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字 [199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字 [1998]15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