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156号颁布时间:1999-07-14
1999年7月14日 沈地税所[1999]15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31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取管理费的,
按沈地税所[1996]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涉及到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按
沈地税所[1996]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相应废止,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26日 辽地税所[
1999]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