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135号颁布时间:1999-06-21
1999年6月21日 沈地税所[1999]13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辽地税函[19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文中
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单独核算,给予减免。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1999年6月3日 辽地税函[1999]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