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157号颁布时间:1998-07-23
1998年7月23日 沈国税流字[1998]15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
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1998年2月9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