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0-10-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收管理及对加油机的计量监督,公平税收负担,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采用自动计量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无论规模大小,由税务机关实行验表查实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凭有关开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加油站管理手册》,技
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计量表进行检测登记,对加油机累计计量表加锁铅封。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设立《加油员日报台账》,按月汇总《成品油销售明细月报
表》,准确核算计量加油机成品油销售数量。纳税申报时,附报《成品油销售明细月
报表》及《加油站管理手册》。
《加油员日报台账》和《加油站管理手册》由各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作为税务
机关检查纳税、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铅封的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凭油票(本)销售或赊账销售的,应单独记账。对收回的油票数
量、加油站自用油、合理损耗及计量抽检的数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加油机累
计表数量中扣除;对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扣除,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严格实行发票限量限额发售及验
旧购新制度,即对纳税人仅限使用千元版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未通过计量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应按规定如实核算和申报纳税。
对未按规定核算进、销项税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验表查实纳税人进、销货及库存情况,对未按规定申报
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从严处
罚。
第十条 加油站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定合格并进行铅封。
对擅自启封或改动加油机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辽宁省计量监督
条例》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
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