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沈阳市下岗职工就业优惠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沈就业办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2-01
1999年2月1日 沈就业办发[199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六部委《关
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8号)和省劳动厅[1998]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沈阳市下岗职
工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的印制,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劳动厅的要求统一制
作。
二、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申请办理《优惠证》,须由企业再就业服
务中心统一办理,经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就业办审批办理。
三、《优惠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自动失效。
四、下岗职工凭此证可免费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办理求职
登记、推荐介绍就业。凡在各级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的,此证由劳动力市场负责收回;
凡下岗职工凭此证在各级各类市场从事经营的,《优惠证》有效期满,由工商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
各发证单位要严格执行《优惠证》发放手续和程序,各区、县(市)劳动部门要
按月填报统计表,将领取证数、发放证数和收回证数上报市就业办。并将此项工作作
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五、除进中心下岗职工的《优惠证》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外,原《沈
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继续有效,二年期满,自动失效。办证程序仍按沈劳发
[1993]7号文件执行。
附:1.沈阳市《就业优惠证》领取、发放、收回情况月报表。(略)
2.沈阳市《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评价表。(略)
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