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辽国税传[1998]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及《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迅速贯彻执
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严格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各
项工作。凡与《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通知》规定为准。
二、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年检工
作,采取积极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务必在8月底完成划转工作,省局将于9月
份对划转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地于10月5日前将划转完成情况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
报总局。
三、为及时研究税收政策调整对组织收入及有关问题的影响,省局决定对商业企
业纳税人税收现状及运输费用抵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请务必于7月10日前将调查表
(附后)及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通知》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并在7月10日前
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1.《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略)
附件3.《1997年度商业企业增值税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附件4.《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用抵扣税情况调查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