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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压欠”工作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局领导在全市国税系统清欠紧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目前的实 际情况,现将《关于在“压欠”工作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关于在“压欠”工作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欠税问题的处理规定: 1.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破产企业是否还应履行 纳税义务的问题。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期间,破产企业主体并未 消亡,破产企业的财产仍然归破产企业所有,清算组进行的民事活动代表的仍然是破 产企业,这样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程序期间依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市局意见,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且破产企业这 期间发生的应缴增值税不应并入企业的欠税列入清偿顺序进行交纳,应当按照财政部 有关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办法计入企业的“清算损益”先行交纳;破产企业清算期间 销售货物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应即时完税。 2.破产企业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及欠税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精神,市局意见,在破产企业 清算期间,应允许企业用结存的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抵顶其欠税。 3.被兼并企业的欠税如何处理问题。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要求,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企业负担。税务机关在 办理被兼并企业废业注销手续时,必须依法对被兼并企业税款执行清缴,若被兼并企 业对其原有欠税确实无力清还的,经被兼并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被兼并企 业欠税可转由兼并企业负担,并由兼并企业作出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欠税的担保和 还款计划后,税务机关方可为被兼并企业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4.被兼并企业期初存货税金、当期留学生抵税额及欠税的处理问题。 对于兼并企业负责全部承担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市局意见,对被兼并企业的 期初存货税金、当期留学生抵税款及欠税,应允许企业用结存的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 税额抵顶其欠税,期初存货税金及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允许转入兼并企 业,分别并入兼并企业的期初存货税金及当期进项税额,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但被兼并企业及兼并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和履行必要的抵扣税款的转移手续。 5.出售企业欠税及期初存货税金、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 当前企业出售分三种情况:一是净资产为正数的企业,按照净资产剔除职工安置 费通过拍卖或协议出售给购买者;二是净资产为零的企业,通过签定协议零字出售给 购买者;三是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时,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政府承担部分债务的情 况下,将企业出售给购买者。因此市局意见,对企业出售过程中,购买方承担债权债 务的,其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及欠税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定手续后,自然过渡到 购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用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款抵顶欠税,抵欠税后仍有余额 的,可在税务机关办理一定手续后,将余额转入购买方,否则不能将期初存货税金和 留抵税款转入购买方。对欠税抵顶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后仍有余额的,由购买方 负责清还被出售企业欠缴的税款。 6.托管企业的欠税及期初存货税金、留抵税款的处理问题。 按照企业托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托管合同签定后,合同生效日前,委托方的所 有债权债务有委托方负责,合同生效之日后被托管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有承托方承 担,因此欠税应由委托企业承担。市局意见,应将企业欠税与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 款的抵扣一并考虑,用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款抵顶欠税,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的, 可在税务机关办理一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转入受托方。对委托方欠税抵顶其用初存 货税金和留抵税额后仍有欠税余额的,应由受托方(承托方)负责清还欠税。 二、有关“压欠”工作若干管理措施 1.四季度停止办理有欠税的民政、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 2.在十二月分集中办理以税还贷时,对完不成压欠指标的企业,不予审批。 3.四季度期初存货税金抵扣工作,将集中办理完成压欠指标企业的抵扣工作,停 止办理除指令性抵扣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抵扣审批工作。 4.年底前,A型企业仍有欠税的,B型、C型企业未完成清欠指标的,一律实行降级 管理,即1999年1月1日A型转为B型管理,B型转为C型管理,C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三、关于发票出售、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为进一步遏制欠税势头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沈政办[1998]21号文件精神, 市局决定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对欠税企业在年底前采取以下措施。 1.对9月份以后仍有新欠发生的企业一律停售发票,任何人不得开口子。 2.对截10月末(下同)欠税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要在11月10日前全部清 缴。 对2、3两项,逾期无法清缴的要在停售发票的同时,缴销原购未用的发票,实行 代开,直接扣税。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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