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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140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沈地税个[1999]14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 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工作。在完成 此项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严格按政策办事,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出现各种矛盾。年初已进行普遍核定调整定额的,此项可选 择重点行业作补充核定,不再做全面调整。 二、在重新核定和补充调整定额过程中,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要 与国税部门沟通信息、密切配合。 三、各基层局于7月1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报表》报到市局个体处。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 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6月1日 辽地税发[1999] 3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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