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收费和下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1997]158号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沈价发[1997]158号
沈阳市各税务代理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
紧急通知》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中有
关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精神,现就规范我市税务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和下调服务费
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经营
性收费价格政策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在中央、省未做规定前暂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我市原税务
代理服务费试行的标准,经清理审核决定下调20%~50%,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本《通知》附表规定试行小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系最高限价,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人)
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承受能力在该限价幅度内按协商议定的标准收取。
三、从事税务代理服务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市级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
查批准,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编制委员会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照章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和收取服务费。
四、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在取得上述资格后,必须严格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
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税务代理服务业务,并到市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手续后,方可收费。
五、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
方形成书面协议后实施。
六、税务代理机构(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按《沈阳市价
格检查条例》予以处罚,对强制代理强行收费的予以从重处罚。
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试行后,原沈财综字[1995]28号文
件规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1:《沈阳市企业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略)
附表2:《沈阳市个体工商业户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