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辽地税发[1999]40号
各市地税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结合我省
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农业税收的征收工作。
各地在农业税收秋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做到"依
率计证,依法减免"。农业税征收要严格执行"户交户结"方法,纳税人完税后,征收机
关要开具全省统一规定的完税凭证;农业税计税价格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当年粮
食(玉米)定购价格;各地要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开展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严格
执行据实征收政策。对实际收入无法核定的,征收机关要开展细致调查,确定合理的
计税收入,严禁按人头、地亩搞税收平摊。
二、进一步做好农业税的减免工作。
为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农业税减免工作,省局与省财政厅在总结
以往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农业税减免办法》,拟在秋征时
执行。为此,各地应做好新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减免工作打
下基础。
三、狠抓农业税计税土地清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核查农业税计税土地,合理落实农业税负
担工作的通知》精神,重新对当地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清查,着力解决长期以来"有税
无地"、"有地无税"的问题。
四、做好屠宰税的征收工作。
为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其饲养牲畜的积极性,从1999年起,凡是按应税牲畜
存栏数征收屠宰税的,要改按向收购方征收屠宰税,同时,不得代征其他费用。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 国办发[1999]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