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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鹿茸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9]574号颁布时间:1999-11-17

     1999年11月17日 辽财税字[1999]574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为支持养鹿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对鹿茸的 农业特产税税率减按5%征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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